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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金银分会工作规则

(修改草案)
(2021年12月16日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金银分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总会”)的分支机构。英文名称为CHINA NON-FERROUS METALS INDUSTRY ASSOCIATION GOLD&SILVER BRANCH,英文缩写为CNIA-GS。根据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章程》和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,特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 本会是由总会中从事金银生产、科研、设计、应用、设备制造、商贸及相关领域的企、事业单位、社团组织自愿组成,为实现共同意愿,按照本工作规则开展活动,经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坚持为会员、为行业、为政府服务,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维持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,不断促进我国金银工业的持续、健康发展。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五条 本会遵守总会章程,接受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:北京市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:

(一)在金银及其相关行业开展调查研究工作,为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制定政策提出咨询建议。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总会的委托,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、产业政策等文件的前期性调研和起草工作;

(二)接受总会的授权和委托,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,收集、整理、加工、分析并发布国内外金银市场、经营、科研、新产品开发等经济技术信息,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、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、评价,提供咨询服务;

(三)参与制、修订金银行业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及有关的技术、经济管理等标准和规范,并组织、督促会员贯彻实施。接受总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,参与质量管理、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等有关工作,并参与资质审查等;

(四)受政府或会员单位的委托,组织专家对金银行业内重大投资、改造、开发项目等进行可行性前期论证。组织学术或专题研讨会,推动市场开拓、产业培育、技术开发和创新,组织行业技术成果应用推广,努力促进我国金银产业升级和健康发展;

(五)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,结合金银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《行规行约》,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,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,在企业开拓市场、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,促进企业平等竞争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;

(六)根据国内金银应用市场需求,协调科研单位和企业间的经营合作和技术合作,组织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协作服务,促进国内金银的需求;

(七)创办“有色协会金银分会网站(中国金银网)”,开展信息咨询服务;办好《中国贵金属》、《中国白银年鉴》等内部资料;开展咨询;组织展销会、展览会;组织本行业的技术与管理人才的业务培训;

(八)建立与国际间同业组织的联系,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,促进对外经济、技术的交流与合作,促进金银的进出口业务;

(九)反映会员的意见、要求,协调会员关系,组织和推动其交往、交流和合作;

(十)承担总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,接受会员或社会的委托,提供专项服务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即为总会会员,并颁发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员证书》。

第九条 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遵守总会章程和本会工作规则;

(二)自愿加入本会,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;

(二)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同意后,报总会批准;
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,优惠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生产、销售等资料和信息。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,由本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,报总会核准并办理退会手续。

会员如无特殊情况,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,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则的行为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,并报请总会核准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本会终止事宜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(或其授权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其授权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,每5年至少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总会审查批准,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等事宜;

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九)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项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(或其授权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(或其授权代表)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。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热心我国金银事业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、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协助会长并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、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选,交理事会决定;

(三)决定秘书处、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四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总会拨发的经费;

(二)捐赠和政府资助;

(三)有偿服务收入;
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和完整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必须向理事会提交每年的财务决算报告。

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
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、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等,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,由本会理事会提出修改动议,报总会审核后,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。

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规则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,经总会核准备案后生效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总会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,须由总会成立清算组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总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属总会所有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三十八条 本《工作规则》经2021年12月16日第五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九条 本《工作规则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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